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間節點:投產前。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專項環境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并與所涉及的其他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事業單位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45日內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應急預案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一)本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二)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三)周圍環境或者環境敏感點發生變化的;(四)環境應急預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發生變化的;(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認為應當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于環境應急預案修訂后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預案備案部門可以根據預案修訂的具體情況要求修訂預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修訂后的預案進行評估。
排污許可證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