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場地調查評估
污染場地調查評估
污染場地調查評估
為認真落實《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做好我省重點單位土壤環境監管,安徽省環境保護廳2018年7月23日以皖環函【2018】955號文發布《安徽省環保廳關于加強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土壤環境監管的通知》,該通知要求重點企業落實企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制度。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指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以及有色金屬礦采選、石油開采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場地環境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表明場地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場地內外存在污染源時,作為潛在污染場地進行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通??梢苑譃槌醪讲蓸臃治龊驮敿毑蓸臃治鰞刹竭M行,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等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 -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場地污染程度和范圍。
若需要進行風險評估或污染修復時,則要進行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